2024年10月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部分网友提出的咨询,国务院国资委初步做出了认真的回应,长沙国资现将五大热点问答摘录与大家分享学习。
1.关于资产证券化项目国有企业债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2.关于国有控股企业原股东等比例增资价格问题的咨询
3.关于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4.关于境内外国有产权交易适用规定问题的咨询
5.关于建设领域保证金保函替代问题的咨询
01
关于资产证券化项目国有企业债权
转让问题的咨询
国资委回复:
国有企业以所持有的债权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02
关于国有控股企业原股东等比例
增资价格问题的咨询
国资委回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即以被增资企业评估结果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净资产值确定增资价格(不低于1元/股),也可以按照1元/股增资。
03
关于以非公开协议方式
进行股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国资委回复: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应结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一)(二)款规定,判断所述“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之间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规定情形。如不属于,应当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并提交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如属于,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04
关于境内外国有产权交易适用规定问题的咨询
国资委回复:
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投资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比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外投资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交易行为需按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70号)等相关规定,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
05
关于建设领域保证金保函替代问题的咨询
国资委回复:
工程建设领域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采购和施工总承包,设计和采购总承包,设计和施工总承包,施工承包等5种承包方式下的施工方,均属于《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保函替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管〔2017〕49号)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方(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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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务院国资委官网
编辑:李冰清 | 审核:陈扬 李华
来源:长沙国资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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