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80年代初,涟源钢铁厂实行利润留成试点。图为钢铁厂财务处工作人员正在进行经济核算。(资料图片)
【铭刻】
国有企业普遍推行利改税,把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用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场改革,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迈出关键一步的制度性安排,初步解决了企业躺在国家身上吃“大锅饭”的问题,释放了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力。
【追寻】
“1983年,我在湘潭市税务局税政科担任副科长,经历了湘潭国企利改税全过程。”4月27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70岁的梁桂荣中气十足。
湖南省税务局原副巡视员梁桂荣在税务战线摸爬滚打了38年,回忆起自己亲身经历的改革,梁老记忆犹新。
梁老记忆中的这段往事,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
在农村改革率先进行并取得丰硕成果的带动下,湖南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起步。1983年2月6日,湖南省委召开全省县委书记、县长会议,强调“改革已成为时代的潮流,势不可挡,非搞不可。各级、各部门都要改革,都要破旧创新。”
省委、省政府提出,城市的改革,要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入手并逐步展开。
事实上,为了扩大企业自主权,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湖南就在涟源钢铁厂、株洲冶炼厂等全省60个企业实行利润留成试点,把企业经济利益、经济效果和经济责任结合起来,激发企业积极性,试点企业工业产值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利改税之前,湖南国营企业一直采用“利润上缴”的方法,即企业把全部的收入上缴国家,而企业所需要的资金,则由国家预算层层下拨。由于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又没有自主支配的财力,发展生产、改善经营的积极性不高。
“当时,改革分两步走。第一步,利与税并存。第二步,完全以税代利。”梁桂荣告诉记者,利改税改革,是中国税收走向市场化的起点。
1983年4月,省政府召开全省利改税工作会议,为了完善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决定从6月1日起,除军工、煤炭、邮电、粮食、外贸、农牧业外,全省绝大部分国营企业全面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即把有盈利的大中型企业上缴利润制度,改为统一按55%的比例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留给企业。
第二年,利改税迈出第二步。当年,在全省实行利改税的5346户盈利企业中,利润总额为12.56亿元,上缴税收占65.83%,企业留利占34.17%。与此同时,省政府还确定,凡固定资产原值在200万元以下,年利润在20万元以下的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可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国家征税、自负盈亏”,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不管是经营较好的企业、还是亏损的企业,从上至下一片叫好。”梁老回忆,当时去湘潭钢铁厂、湘潭电机厂、湘潭纺织厂等国营企业搞调查测算的时候,获得的反馈都是欢迎改革。
利改税改革,打破了企业吃“大锅饭”的局面,增强了企业自主支配的财力,激发了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数据显示,实行改革后,全省地方国有工业企业税后留利占实现利润的比重,由1980年的20.77%上升到1985年的36.83%,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大大增强。
从1984年起,全国逐步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省委、省政府在湖南制药厂、湘潭钢铁厂等42家企业进行领导体制改革试点。长沙市委、市政府选定湖南日用化工厂、湖南制药厂等6个企业开展厂长(经理)负责制试点。
实行厂长负责制以后,厂长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法人代表,对企业的全部经济活动负全责,有权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机构设置、人事任免,以及作出各项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企业生产经营效率显著提高,活力得到释放。到1986年,全省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全民工业企业达2090个,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总数的64.7%。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湖南进一步解放思想,全方位展开改革开放,提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此后,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
在改革春风的吹拂下,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在三湘大地蓬勃发展起来。僵化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被冲破,三湘大地出现了农业与工业、农村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体制改革、改革和发展相互促进的生动局面。
【感言】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巨大转变,改革极大激活了企业发展内生动力。“十四五”时期,仍需进一步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形成更加成熟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增强企业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推动经济从高速增长加快迈向高质量发展。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陈昂昂
编辑:贾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