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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如何防控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廉洁风险

来源:红网 作者:梁洁 编辑:刘娜 2020-09-01 16: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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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区别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指在管理或业务部门重要岗位上具体履行管理职权的人员。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在管理人事、资金使用、招投标、项目运作、物资采购、工程基建、大宗销售等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具一定实质影响力的人员,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权的具体推动者、执行者、落实者。强化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监督,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保障权力规范运行的“最后一公里”。

在加强全面从严治党、治企,越往后越严的形势下,通过构建“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三不”机制,紧盯党员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国家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全覆盖”,有效推动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依纪依规依法履行职责,将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权力关进“笼子”。而针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监督,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监督工作相较,则更侧重于考察他们是否依规办事、依规履责。

一、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涉及的廉洁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如何使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督工作更具有针对性,从而产生较好的风险防控效果,我们首先需要对现阶段涉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廉洁风险产生原因进行分析。

客观方面原因主要表现为管理制度机制不健全不落实。一是不同的企业管理的规范度和精细度不一,完善的制度体系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规办事的基础,制度机制不健全导致廉洁风险极易发生。在制度机制未能覆盖的管理“死角”,无法形成监督制衡机制,几乎不能防范人为因素操作空间,导致不廉洁甚至腐败问题发生。二是制度本身的效力和效能问题也需要考量。近年来,国家层面的修法、修例频次增加,新法、新规推出速度加快,对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提出新的要求,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监督和约束趋势是在原有的标准上往越来越严的方向变化。因此,国企内部相关制度是否按照新的要求和标准及时进行修订,对制度本身的效能影响较大。三是在制度执行层面的廉洁风险。企业管理制度和规范履职的要求,如果仅仅是挂在墙上、停留在纸上,而没有落实在实际工作中,那么制度规定就形同虚设,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办事“任性”,履职“随意”,违纪违规问题就频发,单位的政治生态就不能风清气正。四是部分行业业务链条长、分工细、专业度高,监督工作面临诸多挑战,如岗位职责设置不当,没有设置严格的审批流程,无法形成不同岗位相互监督制约的格局,就容易出现个别岗位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失控的情况。

主观方面原因是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主观认识不到位。一是放松了对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或学习流于形式,对应知应会的内容一知半解,导致落实环节的走形变样、履职行为失范。二是依纪依规履职的意识淡薄,开展工作随心所欲,因无知而无畏,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在不少案例中,相关人员无视纪律规矩,不按制度办事、按规矩办事,而是按惯例办事,打着“惯例”的幌子我行我素,导致违纪违规行为发生。三是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受到管理服务对象、业务往来对象的利益诱惑或其他非正常影响时,没有守住底线,发生失职渎职、利用职权谋私等行为,导致违规违纪违法的严重后果。

二、强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督的有效途径分析

做好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督工作,涉及企业规范管理、党风廉政建设方方面面的工作。总体而言,需要企业从“大处着眼完善制度机制”、“细处着手用好监管措施”这两个层面做好谋划。

(一)明确职责定位,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首先要理顺不同监督主体的职能定位和职责权限,形成覆盖全面、协同互补、运行有效的监督机制,让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自觉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

一是明确企业党组织在党内监督工作中的主责和领导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党组织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二是企业纪委在监督工作中履行监督专责。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党的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专责。按照“三转”要求,强调纪委发挥的是“监督的再监督”作用,而不是监督所有业务、全部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企业有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则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企业管理人员(监察对象)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三是做实企业内设职能部门监督。实现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督全覆盖,各职能部门要把好“第一道关口”,例如财务管理部门,在资金管理、费用开支等业务活动中,要立足本职,用好专业,严把监督审核关口,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第一时间对违规违纪情况进行排除。例如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对干部人事档案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发现涉嫌档案造假等情况,及时将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处置。通过职能部门监督,规范业务开展,防范廉洁风险。

(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制度执行。

理顺和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制度执行,是国有企业管住“大多数”的前提条件,制度是基础,落实是关键。国有企业要坚持在制度落实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制度完善。要随时代的变化、新情况的出现,推进制度的改革创新,做到制度的完善与企业的发展相适应。只有坚持制度的落实与制度的创新两手抓,才能使制度做到管用、管效、管长久。

一是强化制度建设。企业对内部制度规定要常态化找漏洞、补短板,扎紧扎牢制度“笼子”,增强干部职工按制度办事的自觉。按照“谁起草实施谁清理修订”的原则,定期开展制度清理,对制度进行“留”、“废”、“改”、“立”,及时制定空缺的制度、修订执行困难的制度、清理废除过时的制度。

二是督促制度落实。通过督促自查自纠,开展效能监察、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掌握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制度落实过程中的障碍和问题,指导督促落实整改,杜绝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现象。要用监督执纪的力度增强制度执行的刚性,保证制度立得起、行得通、有实效。在督促制度落实的过程中,严格对标对表,紧扣纪律要求,查找出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推动问题整改,以点带面规范该领域工作。

(三)整合监督力量,构建大监督格局。

“大监督”是指企业有效整合内部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监事会、法律内控、工会民主管理等监督资源,集聚专业优势,形成监督合力,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提高监督实效。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建立目标统一、协同互补、资源共享的“大监督”格局,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

一是要强化全局意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职能作用。通过构建监督委员会,组织协调各机构、组织的监督力量,有针对性地强化不同工作领域的监督工作。现实中,常见由企业纪委主导的“大监督”格局,此种方式有利于突出监督的政治引领,提升监督的权威性,通过查处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和查办案件的治本功效。

二是要厘清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细化责任内容,确定合理的监督方式,明确各监督主体责任落实的任务、要求和方案。配齐配强监督力量,加强监督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督主体的能力水平。

三是加强统筹协作,形成协同工作机制。各监督主体之间加强业务沟通协调,搭建监督成果共享、意见反馈的机制和统一有效平台,减少重复监督、消除监督盲区。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成果共享,形成监督工作的整体协调和有机闭环,共同拧紧监督链条,协同发力,构建起科学严密的监督体系。

(四)找准监督重点,用好监管措施。

对企业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而言,合同磋商、费用开支、项目运作、商品服务采购等领域违纪违法问题易发多发,是廉洁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针对廉洁风险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需要有的放矢开展专项检查,坚持不懈开展日常监督,同时强化廉洁教育,让遵规守纪成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行动自觉。

一是有效开展日常监督,通过对党员干部、关键岗位人员履行职责、廉洁从业、道德操守等方面的问题,分类处置,精准纠偏,从而实现关口前移,消除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任性用权的空间,用常态化监督的机制防控廉洁风险。日常监督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会议监督。通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题会议、述责述廉会议等,了解监督对象执行廉洁纪律的情况等。二是监督检查。通过开展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对存在突出问题的部门或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或纪律检查建议书责令改正。三是谈话监督。通过开展廉政谈话、走访谈话、履责约谈、谈心谈话,了解企业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强化教育提醒,督促履责尽职。四是派驻和驻点监督。通过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派财务负责人等方式,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提升“探头”监督效果。日常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形式,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不同形式监督的优势。

二是紧盯影响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针对风险易发多发的业务领域和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检查、巡视巡察,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度。从纪委监委机关近年来通报的有关典型案例来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违法的突出问题集中在以下方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送礼、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在商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违反组织纪律,在选人用人上搞“小圈子”,不如实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用公款支付个人费用,滥发津补贴;违反生活纪律,生活腐化等。这些既是突出问题,也是常见问题。针对这些廉洁风险点开展专项检查、巡视巡察,发现并集中解决一批突出问题,规范一块业务领域,教育警示一批干部。同时要深刻把握国有企业的政治属性,由表及里,务求实效。

三是强化廉洁教育,提升遵规守纪意识。针对导致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廉洁风险主观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需要坚持开展多层面的廉洁教育,拧紧管理人员思想“总开关”。强化纪法教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规为重点,强调国家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的从严态势,体现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严管和厚爱。通过组织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导党员身份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性修养。强化廉洁从业教育,重点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内容开展教育宣传,督促坚守纪律规矩的红线。

四是充分发挥书面“约定”的监督制约作用。除了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刚性约束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廉政合同、廉政承诺书等规范和约束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例如在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将遵守纪律规定的要求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例如在工程项目中,企业通过与承包方(承建方)单位签订廉政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不得违背公开、公正、诚信、透明原则,不得“索、拿、卡、要”,不得有收受礼金礼品、接受吃请等违纪违规行为。若有违背,则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方一定倍数的违约金。

综上,针对国有企业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开展监督,需要企业整合监督力量,用好、用足各种监督方式和监管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廉政教育,防止管理人员在执行层面的权力任性,有效防控廉洁风险。

(作者单位: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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